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27号原告: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腾,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西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美西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盛建、代理审判员郭静、李莉共同组成合议庭,由盛建主审并担任审判长。
2016年6月20日下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光龙到庭参加了庭审。
2016年8月8日,原告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因原告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仅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申请费5030元,发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承担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