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4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天润年发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刘新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天润年发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