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1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子祥、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乐福汇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溪园街**号。
经营者:冯微,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乐福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