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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胡善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津0101民初4179号
案件名称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胡善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胡善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0101民初4179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哥俩好工业园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红旗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庞利平,总经理。

被告胡善求,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有限公司、胡善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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