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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米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岘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41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6幢5-080室。

法定代表人:冯丽萍。

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XXX号和业广场2503房。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岘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

法定代表人:吴妙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式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米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岘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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