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初4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星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2日,住梓潼县。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星华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已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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