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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043号
案件名称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43号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安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成,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亮,该公司员工。

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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