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77、1978号原告:朱文喜。
委托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国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方美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文喜与被告深圳市立方美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喜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537元,原告朱文喜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268.5元,由原告朱文喜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朱文喜。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霄(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