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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常某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403刑初80号
案件名称常某某、常某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清杰常某某,常忠义常某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成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捕前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常��义常某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常忠义常某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多次向张意(身份不详)提供的账户上打款737520元购买假冒荷花、中华、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香烟。

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明知常清杰常某某购买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多次帮助常清杰常某某提货,并在其微信上出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

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家地下室内查获大量假冒荷花、中华、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香烟。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常忠义常某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数额其中50万元是从张意处借款。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数额其中50万元是从张意处借款,该数额应依法不予认定。

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张意(身份不详)提供的账户上打款717520元购买假冒荷花、中华、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香烟。

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明知常清杰常某某购买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仍多次帮助常清杰常某某提货,并在其微信上出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

2015年3月15���,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家地下室内查获假冒荷花、中华、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香烟共计492条,价值人民币250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显示,2015年3月15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处扣押荷花14条、兰芙蓉王9条、黄鹤楼(1916)51条、芙蓉王13条、软紫牡丹35条、大熊猫20条、硬中华81条、软中华58条、大中华29条、玉溪41条、铁盒苏烟3条、钓鱼台9条、兰白沙5条、软黄鹤楼39条、苏烟12条、南京(九五至尊)35条、珍品云烟38条。

2、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NO.WJ20150303701号检验报告显示,从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处扣押的芙蓉王(铁盒)、牡丹(软紫)、钻石(荷花)、黄鹤楼(感恩)、芙蓉王(硬)、熊猫香烟、中华(硬、软、大中华)、玉溪(软)、苏烟(铁盒)、钓鱼台、白沙(精品二代)、黄鹤楼(软蓝)、苏烟(软金砂)、南京(九五之尊)、云烟(软珍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上述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共计250160元。

3、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先后向张彩裙账户汇款99900元、牟欣账户汇款602620元、徐慕娴账户汇款15000元,共计717520元。

4、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对外出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照片,当庭向被告人出示,辨认无误。

5、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供述,2013年下半年,其通过物流从张意处多次购买玉溪、黄鹤楼、中华、荷花等品牌假冒香烟,先后向张意提供的牟欣、徐慕娴、张彩裙的账户汇款共计717520元,将购买的假烟存放在其家的地下室里,每条加价二、三十元对外出售。

其让其儿子常忠义常某某甲开车帮其拉过四五次假烟,并让常忠义常某某甲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假烟。

6、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供述,其开车帮其父亲常清杰常某某到邯大线上的物流公司提过几次假烟,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荷花、中华、黄鹤楼、牡丹等品牌假烟。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多次向张意提供的账户上打款737520元购买假冒荷花、中华、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香烟的事实,经查,其中20000元不是从张意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购烟款,该20000元应从737520元中刨除,故常清杰常某某用于购买假冒荷花、中华、黄鹤楼等注册商标的香烟的购烟款为717520元。

关于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及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在公安机��供述其多次向张意提供的牟欣、徐慕娴、张彩裙的账户汇款共计70万余元用于购买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情节与银行转账凭证及公安机关查扣的相关香烟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常忠义常某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清杰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常忠义常某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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