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67号原告:数字控制股份有限公司(DigitalControlIncorporated)。
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肯特市第62大道******号****室(1962562NDAVESSTEB103KENTWA)。
授权代表:ThomasJ.Hall,该公司法律总监。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天泰一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天泰一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连传奇,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武,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数字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探霸仪器有限公司、广州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数字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数字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