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38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亦龙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号建伟汽配城2-103。
经营者王敏。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亦龙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