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4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江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钮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江,该公园员工。
磊若软件公司与无锡市江源铝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