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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48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守涛。

原审被告: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

上诉人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9××××.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级别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对专利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区,故只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应当以民事诉讼法为准。

综上,为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查清案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温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所作的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冲突,应作为确定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

深圳市飞猫电子有限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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