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8753号原告:王忠宝,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建库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曼,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醉青体育用品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陈苏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宝与被告义乌市醉青体育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宝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忠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