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5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世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丁香百货商店。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市场经三路东排56-57号(兴华电器)。
经营者:黄丁香。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丁香百货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