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87号原告:罗利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魏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千惠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万成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华诉被告中山市千惠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利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