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14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晨晨,个体户,经营礼泉县南方镇家祥电器门市部。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晨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晨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