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闫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合,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昌邑市围子福家家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下小路围子段***号。
经营者:梁建宝。
上诉人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昌邑市围子福家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青岛爱迪尔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邑市围子福家家超市生产、销售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昌邑市围子福家家超市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