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40号原告:陈树康,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宝冠南路丹竹头恩来工业区6栋401。
法定代表人:杨森。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康诉被告深圳市森凡海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康撤回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