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02号原告:李文钦,系大宇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尖,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格丽思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钦与被告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格丽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钦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文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