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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陆剑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02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和平美芳茶荘,经营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华兴路**号。

负责人:葛美芳。

被告:陆凤美。

被告:陆剑峰。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陆剑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陆剑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陆剑峰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美芳茶荘、陆凤美、陆剑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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