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09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22号4幢。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众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9号长信世纪花园5幢。
法定代表人:沙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米,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众盈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