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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克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克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张克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5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友,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张克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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