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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衢知初字第216号
案件名称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216号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水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品晶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0月20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盾水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已撤诉)销售侵权产品,故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因被告中品晶钻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故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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