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暖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计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博,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暖贝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2021年1月21日,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