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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邑县乐嘉商厦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民终4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邑县乐嘉商厦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邑县乐嘉商厦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乐嘉商厦,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经营者:任英丰。

委托代理人:王现平,该商厦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与上诉人高邑县乐嘉商厦(以下简称乐嘉商厦)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公司、上诉人乐嘉商厦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小米公司,上诉人乐嘉商厦申请撤回上诉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高邑县乐嘉商厦撤回其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应收1150元,由小米公司承担1125元,乐嘉商厦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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