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46号原告:伍松斋,系宁海县好品阁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旗,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和盛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松斋与被告宁海县和盛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松斋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松斋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松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