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
2010年10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2015年3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晨晨,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国平、柯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夏晨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劲牌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加工印有劲牌有限公司“毛铺苦荞酒”注册商标标识24600件并准备对外销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夏晨晨提出,被告人黄某系初犯,认罪,未造成危害后果。
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劲牌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加工印有劲牌有限公司“毛铺苦荞酒”注册商标标识24600件并准备对外销售。
其中,黑荞盒盖7200件、黑荞内盒7400件、金荞内盒10000件。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本案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劲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作案工具、包装盒照片;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证人林某、洪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加工印有劲牌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夏晨晨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