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488号之一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舣。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件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