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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彭选叶-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西2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2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彭选叶-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西2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林彭选叶-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西22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2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醒,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林彭选叶-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西22号,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号。

经营者:林彭选叶,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彭选叶-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西2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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