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53号原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7号厂房B六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成,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瑶江,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遂深,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遂深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