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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壮利与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57号
案件名称周壮利与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壮利,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周壮利,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邵改敏。

被告: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帆,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壮利诉被告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壮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壮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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