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培生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民村北港队180号。
法定代表人:祝培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义,系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体育工作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号**号楼。
上诉人上海培生船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忠义、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体育工作办公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培生船艇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罗忠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忠义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体育工作办公室购买了上海培生船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龙舟系列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罗忠义选择向被控侵权行为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体育工作办公室住所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的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