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2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注册号100000000001197。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龚苏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福佳惠百货商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竹路泰兴街***号。
注册号440684600262246。
经营者陈俊涛。
被告:烟台华夏皇家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4。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福佳惠百货商店、烟台华夏皇家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