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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金水桥店、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金水桥店、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金水桥店,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8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邵娟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金水桥店。

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负责人:闫志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成仁。

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学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金水桥店、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招远金水桥店、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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