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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与薛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与薛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薛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07号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育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薛宏。

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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