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8535号原告: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金崇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女,汉族,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一层F1F0012号。
法定代表人:郑庆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澳星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