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76号原告童补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能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吴李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补兴与被告广州市能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补兴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