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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高新区乐淘玩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98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高新区乐淘玩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区乐淘玩具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9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高新区乐淘玩具店。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高新区乐淘玩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昌高新区乐淘玩具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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