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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凌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92民初1623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凌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凌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2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

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凌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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