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圣水峪镇猛娅勃莞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81民初1993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圣水峪镇猛娅勃莞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圣水峪镇猛娅勃莞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9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猛娅勃莞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圣水峪镇西峪村2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D。

经营者:张体光。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猛娅勃莞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