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镇市立丹永和豆浆店,经营场所锦州市北镇市世纪名门东侧北数门市8号、9号门市。
经营者:王立丹。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镇市立丹永和豆浆店商标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北镇市立丹永和豆浆店已履行给付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