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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艺与南阳市卧龙区兴达水暖阀门洁具供应站、福建东特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738号
案件名称许文艺与南阳市卧龙区兴达水暖阀门洁具供应站、福建东特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文艺;南阳市卧龙区兴达水暖阀门洁具供应站;福建东特厨卫有限公司;胡宝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38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兴达水暖阀门洁具供应站,经营场所河南省内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建材大世界西区49-50号。

经营者:蔡火城。

被告:福建东特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工业路16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宝灯。

被告:胡宝灯,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兴达水暖阀门洁具供应站、福建东特厨卫有限公司、胡宝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6月8日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文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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