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裁决,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136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136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