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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少洪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143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少洪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区少洪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43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少洪书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上人家22号楼102室。

经营者:于少洪。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少洪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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