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409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百姓人家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王晓亮。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百姓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