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40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佳信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实际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经营者:张宏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佳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吉林市船营区佳信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余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