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7号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幸福家园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刚,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