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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杜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37号
案件名称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杜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杜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7号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幸福家园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刚,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原告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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