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96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奎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安钢分公司,经营场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西段路北(文峰大道与钢一路交汇处)。
负责人:武文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北,第一大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尚卿。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安钢分公司、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