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43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弈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慧想,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王兴兰诉被告呼慧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2021年6月18日原告王兴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兴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